2020年5月14日 星期四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公法 行政法)(臺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公法 行政法)(臺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裁定主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維持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54號、第449號判決之法律見解)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