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行政院所為函告均屬合憲!(公法)(萊豬爭議)(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衛福部、行政院所為函告均屬合憲!>(公法)(萊豬爭議)(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有關衛福部、行政院針對地方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個胎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有無侵害地方自治權限等爭議,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有以下之認定:(給大家參考喔!) 主文: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ㄙ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判決理由摘要: 一、 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 二、 是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而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三、 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及第 4 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8 款規定意旨。 四、依地制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該主管機關自得依地制法相關規定,就各該自治法規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 憲法 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新聞稿之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