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返還土地,可否免納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 土地增值稅 借名登記 台南 高雄律師 李佳冠律師)
<<借名登記返還土地,可否免納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 土地增值稅 借名登記) 李佳冠律師(台南、高雄執業律師) 一、 法律實務核心:「借名登記返還」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或許有以為「借名登記」只是將財產「物歸原主」,應該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然而,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93 號判決意旨,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上開判決要點如下: •(略)土地所有權移轉,無論係有償或無償移轉,不限於土地稅法第5條第2項例示之移轉方式,包括土地所有權主體依法院判決變更之情形,亦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略)至所稱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即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該財產之契約,出名人就借名之財產並無處分權,倘係土地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借名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或適用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出名人將其為借名人取得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己,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係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登記,二者本質上有所不同,自無從適用,且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立法者既未將借名登記納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事由,即無法律漏洞,而須類推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關鍵法理:租稅法律主義 什麼是「租稅法律主義」?為何它能決定您荷包的大小? 1. 意義 依據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稅捐法律主義是指稅捐之課徵,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強調國家對人民課徵稅捐或給予減免優惠時,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不僅適用於課稅義務,也涵蓋稅捐減免,確保租稅構成要件明確化。 2. 司法院大法官的重要解釋:釋字第361、458、460、519、565號等解釋。 • 釋字第 607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規定之內容且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 釋字第 622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係指人民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