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違憲否,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
<黨產條例違憲否,來看看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臺南 高雄律師)(公法 行政法)(黨產條例)(李佳冠律師) 釋字第793號解釋要點: 一、 (一)就違反憲法保留部分: =>黨產條例所規範之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自非憲法所不許。 (二)就黨產會組織是否違憲部分 ( 黨產條例第 2 條第 1 項 ): => 黨產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之組織,不受組織基準法之相關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尚無牴觸。 (三)就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黨產條例第 2 條、第 8 條第 5 項前段、第 14 條 ): => 黨產條例由行政機關即黨產會於個案進行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合於事物屬性、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四)針對黨產條例是否為個案立法,違反平等原則部分 ( 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1 款 ): => 黨產條例之目的係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而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其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也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無違。 (五)對於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2 款以「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定義適用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雖然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部分: => 該條文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係根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為判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六)針對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2 款前段所定義之附隨組織為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後段所定義者則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且已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者部分: => 後段與其前段所定義之附隨組織,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