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3 號之有關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事件裁定!(高雄 臺南 律師)(公法 遺產稅)(稅務訴訟)(李佳冠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3 號之有關實物抵繳之遺產稅事件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3 號裁定理由要點:

一、行政法院不得以當事人在行政救濟期間繳清稅款,即不符合實物抵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要件。

    =>以當事人已繳清稅款之事實狀態變更,即逕認不符合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之要件,自非可採。

二、從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探究,本件在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時,自應就遺產整體予以觀察。

    => 遺產稅係「針對遺產課稅」,原則上亦應以「遺產」繳納遺產稅,而無需使用到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自有財產繳納遺產稅。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 年度大字第 3 號裁定新聞稿。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稅捐稽徵之禁止處分與比例原則(公法 行政法 稅法 稅務 台南 高雄律師 李佳冠律師)

販賣毒品既遂?以營利意圖購入毒品,屬販賣毒品既遂?釋字第792號解釋如此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是否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如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