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3 號之有關實物抵繳之遺產稅事件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3 號裁定理由要點:
一、行政法院不得以當事人在行政救濟期間繳清稅款,即不符合實物抵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要件。
=>以當事人已繳清稅款之事實狀態變更,即逕認不符合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之要件,自非可採。
二、從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探究,本件在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時,自應就遺產整體予以觀察。
=> 遺產稅係「針對遺產課稅」,原則上亦應以「遺產」繳納遺產稅,而無需使用到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自有財產繳納遺產稅。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 年度大字第 3 號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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