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 星期四

最高法院大法庭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欠缺補正之裁定!

<最高法院大法庭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欠缺補正之裁定>(臺南  高雄律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李佳冠律師)

最高法院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953 民事裁定理由要點: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附麗於刑事訴訟而由刑事法院審理,但未變更其私權紛爭之本質,如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亦僅不得享有上述特別程序之利益而已,非謂亦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二、於被告未受有罪判決時,原告尚且得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並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則於被告經判決有罪之情形,尤不應剝奪其繳納裁判費,請求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其紛爭之權利。

三、於刑事庭判決被告有罪而以案情繁雜為由裁定移送民事庭之情形,亦有足使原告產生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合法之信賴外觀,倘原告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法院始以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無異令原告承擔法院誤為移送或審理延宕所生之不利益,對其難謂公平,應允其有補正之機會。

=>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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