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法人侵權行為適用民法第 184 條!!

<法人侵權行為適用民法第 184 條!!> (臺南 高雄律師)(民法  法人 侵權行為)(李佳冠律師)

關於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的侵權行為有無適用?最高法院於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統一法律見解,認為法人也有適用。茲摘要其理由如下:

一、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倘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

二、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由之風險。

三、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  條、第 188  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任,於被害人之保護,殊屬不周。

四、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同法第 184  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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