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李佳冠律師)(台南 高雄律師)(公法律師)
2020年5月14日 星期四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公法 行政法)(臺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公法 行政法)(臺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裁定主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1
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維持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254
號、第
449
號判決之法律見解)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
大法庭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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