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 星期三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9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9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主文: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以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主文: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唔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理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