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主文: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唔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理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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