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違憲否,來看看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臺南 高雄律師)(公法 行政法)(黨產條例)(李佳冠律師)
釋字第793號解釋要點:
一、
(一)就違反憲法保留部分:
=>黨產條例所規範之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自非憲法所不許。
(二)就黨產會組織是否違憲部分(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四)針對黨產條例是否為個案立法,違反平等原則部分(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
(五)對於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以「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定義適用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雖然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部分:
(六)針對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前段所定義之附隨組織為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後段所定義者則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且已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者部分:
(七)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將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於黨產條例施行前即已脫離其控制之附隨組織納為規範對象,係具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部分:
二、上開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針對黨產條例有關黨產會組織(第2條第1項)、黨產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同條例第4條第1款)及「附隨組織」之定義(同條例第4條第2款),以及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否具溯及既往效力等均宣告合憲。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