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時點?!(納稅者 稅法 行政法 公法)(台南 高雄 公法律師)(李佳冠律師)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時點?!>(納稅者 稅法 行政法 公法)(台南 高雄 公法律師)(李佳冠律師)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7條第3項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可否適用於該法施行前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喔!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意旨:「按,租稅規避與逃漏租稅有其本質之不同。前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以:「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其定義。(略)是上開法規,雖於 106 12 28 日起始生效,惟其規定其實為名詞解釋性立法,就現行租稅稽徵上關於租稅規避、租稅逃漏等名詞,予以定義性規定而已,並未變更現行稅法上納稅者之權利義務,自得於本案中予以適用,無待於法規生效後始得援用

可見該規定根據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僅係一定義性立法,可適用於該法施行前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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