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提告他人犯罪是否會觸犯刑法誣告罪?(刑法 誣告)(台南 高雄 屏東律師)(李佳冠律師)

<提告他人犯罪是否會觸犯刑法誣告罪?(刑法 誣告)(台南 高雄 屏東律師)(李佳冠律師)

常有人問,提告他人犯罪或被他人提告犯罪,將來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該提告之人是否會觸犯刑法誣告罪?以下有一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判決意旨:「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若係單純誤認、誤解或懷疑有此事實者,固難謂與該罪構成要件相符,然慮及司法資源係全民所共有共享,本不容少數人無端濫用,且刑事訴追為國家打擊犯罪之重要手段,一旦啟動將使訴追對象蒙受調查、強制處分、偵查或審判等公權力措施衍生之不利益,從而誣告罪目的即在於禁止妨害司法權之正當行使,但為兼衡合理保障人民訴訟權起見,行為人所申告內容仍須本諸合理之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虛構事由,無端申告他人,事後再以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飾詞卸責,即難符事理之平。」

筆者將該判決重點整理如下:行為人所申告內容仍須本諸合理之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虛構事由,無端申告他人,事後再以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飾詞卸責,即難符事理之平。
希望可給大家參考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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