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 星期一

違約金是否過高?(台南 高雄律師)(民法 違約金)(李佳冠律師)

〈違約金是否過高?〉(台南 高雄律師)(民法 違約金)(李佳冠律師)

如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判決可供我們參考!以下即該判決部分內容:

惟按違約金者,乃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以節省債權人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舉證成本及期縮短訴訟之時程,並督促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原應受其約束,以貫徹私法自治之本質。惟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仍得參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減少違約金,此觀民法第252 條之規定自明。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如屬損害總額預定性者,該違約金即係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預定損害賠償總額,其目的旨在填補債權人因其債權不能實現而受之損害,並不具有懲罰之色彩,法院於衡量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亦應加以衡量,俾符公平原則。又財政部公佈之同業利潤標準,僅為其課稅之參考,其所訂利潤通常均偏高。

較為有趣者乃最高法院認為財政部所公布之同業利潤標準,所定利潤通常均偏高!!!這部分,可能又有其他不同意見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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