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牴觸比例原則!(刑法 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牴觸比例原則!>(刑法 販賣第一級毒品)(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與比例原則有違。

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

判決主文(摘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縱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 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判決理由(摘要):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其犯罪情節差異甚大,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系爭規定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未依犯罪情節之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之量刑模式,亦未對不法內涵極為輕微之案件設計減輕處罰之規定、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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