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67 號!(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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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
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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