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李佳冠律師)(台南 高雄律師)(公法律師)
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67 號!(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67 號
>(藥害救濟)(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
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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