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2日 星期日

客戶名單是公司之營業秘密嗎?(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客戶名單是公司之營業秘密嗎?>(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客戶名單是公司之營業秘密嗎?以下提供兩個判決見解給大家參考喔!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
「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惟同法第1條既規定:「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是於判斷爭執之資訊是否符合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時,自應以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重要依據。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否定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判決意旨
且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依所涉資訊類型不同,可概分為用於經營、銷售方面之「商業性營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成本分析)及與生產製造有關之「技術性營業秘密」(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質言之,商業性資訊之秘密性,在程度上並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資訊係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即非不得認為業已具備秘密性之要件。」(肯定見解)

因此判斷客戶名單是否為公司之營業秘密仍須視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換言之,凡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同時具備「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可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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