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是否應列入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計算?

<保單是否應列入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計算?  >  (夫妻財產制 李佳冠律師)
    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要保人享有保單之財產價值,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應予列計。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故如認其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要保人所有。因此,縱使尚未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尚無須給付要保人解約金,然該保險價值仍屬存在,自應屬要保人之財產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惟仍提醒前述「人壽保險」仍須符合須計入夫妻一方(如要保人)婚後財產之要件始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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