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刑法 共同正犯)(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刑法 共同正犯)(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謀共同正犯。其既應對其他「實行正犯」所為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則其共同謀議犯罪之範圍如何,自應於事實欄明白認定,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依據,方足以就「共謀共同正犯」論罪科刑。又其僅有參與犯罪謀議之行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行為既未參與,則其究於何時在何處與下手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如何謀議,即為決定其是否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之重要證據,自須以積極證據加以嚴格證明,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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