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生活保持義務!(家事 扶養)(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生活保持義務!(家事 扶養)(台南 高雄律師)(李佳冠律師)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而言,此之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而與同法第1114條第 1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屬生活扶助義務不同。又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雖為家事非訟事件,但依家事非訟與訴訟程序交錯之法理,當事人究係依生活保持義務或係依生活扶助義務為請求,審判長應於審理時,分析各該請求權要件,使當事人敘明其主張。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49號裁定可供參考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